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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诉南华县住建局对于机动车在非机动车位停放车辆的违章处理行为
发言人账号 匿名
留言日期 2022-12-06
性别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发言内容 2022年12月6日,我开车前往南华县菜市场买菜,因在车上看见地下有车位,因此就把车开进去停放后就买菜去了。回来后发现车轮被锁还开有罚单,根据罚单电话咨询确定,南华县住建局判定我是违章停车,且处以200元罚款。投诉内容:第一,住建局声称该停车位已被铲除,不再使用,但我在车上看见车位边框线清晰明了,因此才开进去的,如果是已铲除不再使用的车位,那么应该把比边框线彻底铲除干净且坐好文字标识以做提醒,住建局并未有此行为。第二,根据《交通管理法》条例,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违章停放车辆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南华县住建局一口咬定我们必须交200元才可以解决,我要求出示不同罚款金额的执行标准条例,该部门说没有,拿不出来。因为我以前也交过一次违停罚款,但那次是150元,这次为什么是200元?执行标准是什么,我要求查看明确的法律条例。第三,上次违停车轮并未上锁,这次还给我上锁不允许我挪车,那请问,如果我这里违停影响了交通或阻碍了应急车道,该部门的锁车轮行为是否会加大危险隐患的发生,并且损坏我的车辆。
回复人名称 cx_nhx
回复部门 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回复时间 2022-12-08
回复内容 左女士:
    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针对您反映的情况,县住建局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现将核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是当事人停车的位置以前是停车位,后因城市公共交通需要增设为公交站台,此车位停了车会影响公交车辆停靠,若公交车辆停在路中间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方便公交车辆安全停靠,故将公交站台前后影响公交停靠的停车位统一清除。2021年8月1日违停交通秩序整治前已在南华县城区各个路段增设禁停标识牌78块,龙泉路多个路段已设有禁停标识牌,且公交车位及出租车位都已有相应标识。
    二是我局与公安交警大队于2021年8月1日起进行联合执法,在县城区开展车辆乱停乱放行为集中整治。已从2021年7月底就向广大市民发放《南华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南华县城区停放秩序的通告》《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联合开展县城区停车秩序集中整治的通告》,宣传在城区内需规范停车。2022年12月6日上午,当事人的车辆(云A359QP)停放在了龙泉路骨伤科医院门口公交站台旁,严重影响了公交车辆停靠,且经交通秩序整治执法工作人员用喊话器喊话三遍后,无人前来移车,交通秩序整治执法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将其车辆锁定,通告二中第四条中已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四)对未按指定位置、方向顺序及人行道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执法部门将对其车辆锁定,并罚款200.00元。”。我局城管执法大队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擅自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物品、停放车辆”的规定进行违停整治,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清除障碍物或者扣押相关物品、工具,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是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不按规定在城乡规划区道路及人行道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并及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对不妨碍交通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锁定后4小时不接受处理的,可以拖离;”的规定将当事人的违停车辆进行锁定。
    四是我局执法队员对违停车辆进行锁定时会先进行现场取证后再锁定,若确实有证据证明是执法过程中损坏的会依法进行赔偿。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