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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允许农村70岁以上老人去世火化后与配偶合墓的建议
发言人账号 匿名
留言日期 2021-05-10
性别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发言内容 建议事项:南华县自去年殡葬制度改革以来,要求死去的人员火化后全部到公墓埋葬。我认为这个“一刀切”的政策过于严格,应当作适当调整,即:允许农村70岁以上老人去世以后,严格按规定火化,火化之后根据老人遗愿,可以选择到公墓埋葬,也可以选择与之前死去的配偶合墓。
建议理由:一是政策微调能增强全县部分人民群众特别是70岁以上老年人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据我了解,大多数老年人对当前的政策意见很大,希望死后能与之前死去的老伴埋葬在一起。
二是政策微调能更加节约土地。殡葬制度改革前死去的老伴已经土葬占用了土地,后来死去的另一方若选择公墓埋葬则要占用一份公墓用地,如果选择合墓,则只需把原来坟墓挖开骨灰盒埋拢,不占用新的土地。
三是参考周边县市的做法。据我了解,周边的大姚县、姚安县等也都是允许这样做的
回复人名称 cx_nhx
回复部门 南华县民政局
回复时间 2021-05-15
回复内容 王先生:您好!
您于2021年5月10日在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留言“南华县自去年殡葬制度改革以来,要求死去的人员火化后全部到公墓埋葬。我认为这个“一刀切”的政策过于严格,应当作适当调整,即:允许农村70岁以上老人去世以后,严格按规定火化,火化之后根据老人遗愿,可以选择到公墓埋葬,也可以选择与之前死去的配偶合墓的建议。”南华县民政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全县民政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愿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殡葬改革事业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好服务于全县经济建设大局、更好服务于精神文明建设、更好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全县人口的剧增,各乡镇占用林地、耕地、菜地乱埋乱葬,县城周边非法出售林地建设墓地的现象日益突出,生态环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为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全面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优化环境,满足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有效解决乱埋乱葬问题,满足全县居民骨灰安葬需求,建好管好用好南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显得非常迫切与必要。根据省、州党委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要求,要达到2020年全县火葬区火化率、骨灰入公墓安葬率、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100%的目标,南华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紧紧围绕省州党委、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要求,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了县委、县政府的重点工作。为了建好管好用好南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特制定了《南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一、制定《南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重要意义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推进殡葬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是一个与社会大众关系密切,影响广泛,高度敏感的工作,是推进殡葬改革的一项重要工程。对于改变村民传统的丧葬习俗,保护生态环境,节省土地资源,促进殡葬改革深入开展,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二、制定《南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依据
制定《南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是: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和《楚雄彝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
三、《南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起草经过
县民政局在前期深入各乡镇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2019年12月牵头起草了我县《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1月听取了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意见建议,2020年2月深入各乡镇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建议,3月13日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发送到县级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3月提交南华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书,3月26日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4月14日提交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4月27日到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议征求意见建设,5月7日县政协组织县政协常委和部分政协委员到沙桥镇和基层部分县政协委员、村组干部对《南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开展面对面的协商,倾听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5月25日召开听证会议,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建议,结合所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6月2日由南华县人民政府正式发文。文件已在南华县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
根据《南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妥善解决了骨灰盒与配偶同葬的问题。(1)夫妻双方均是农村居民的,火葬政策执行前一方已亡故,另一方在火葬政策执行后亡故的必须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另一方已亡故土葬的配偶是否迁入公墓与其合葬由丧属决定,收费按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定办理;(2)夫妻双方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另一方为非财政供养人员的,火葬政策执行前非财政供养人员一方已亡故并土葬的,财政供养人员亡故后必须入经营性公墓安葬,已安葬配偶是否迁入经营性公墓与其合葬由丧属决定,收费按经营性公墓规定办理;(3)夫妻双方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另一方为非财政供养人员的,火葬政策执行前财政供养人员已亡故并土葬的,非财政供养人员一方亡故后必须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已安葬配偶是否迁入农村公益性公墓与其合葬由丧属决定,收费按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定办理;(4)目前双方健在的,夫妻双方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另一方为非财政供养人员的,财政供养人员先亡故的必须进经营性公墓,非财政供养人员先亡故的,可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也可入经营性公墓安葬(补助政策不变);财政供养人员后亡故的骨灰可选择与其配偶合葬于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按照此人亡故时不低于农村公益性公墓执行的公墓收费价格的3倍收取公墓建设费。
再次感谢您对全县民政事业发展的关心关注,理解和支持!

南华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