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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起纠纷 调解暖人心


日期:2023年11月0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你把我养大、我陪你变老”,近日,雨露乡司法所开展入户走访时,排查到一条家庭矛盾纠纷线索。李某某已近80岁高龄,妻子去世的早,两个儿子早已成家立业,李某某与小儿子同住。日前,李某某因与小儿媳郭某某发生口角被赶出家门,自己回到老宅居住,个人生活不能料理。

在了解事情经过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和村委会召集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围绕赡养老人的矛盾焦点,从“情”与“法”两个方面入手,将法律责任、村规民约、父母恩情、家庭和谐等融入其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调解员告知当事人,根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仅要在物质上供养、生活中照顾老人,还应在精神上关心、慰藉老人,让老年人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

最终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儿子和儿媳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表示将老人接回家中安顿好,这起因赡养老人引发的家庭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温情寄语:

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共同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有关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仅要在物质上供养、生活中照顾老人,还应在精神上关心、慰藉老人,让老年人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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