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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j-/2023-1011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林草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林罚决字﹝2023﹞002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林罚决字﹝2023﹞002号)



当事人:林*国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324******231715

现住址:南华县红土坡镇龙潭山村委会羊槽山上队**号

经依法查明:2023年8月24日,你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红土坡镇龙潭山村委会羊槽山上队麻地弯领岗砍伐4株野生树木,加工得椽子56根、板材5块、加工剩余物2堆。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4株野生树木为桦木科桤木(伐桩径分别为56cm、48cm、44cm、39cm、总蓄积4.0353立方米、总材积1.8158立方米),不属于古树名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我局委托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涉案的4株桤木做了价格认定,结论为4株涉案桤木价值2121元(大写:贰仟壹佰贰拾壹元整)。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鉴定意见书、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书、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于2023年9月2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鉴定结果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于2024年6月30日前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4株/倍×3倍=12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2121元/倍×3倍=6363元(大写:陆仟叁佰陆拾叁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计财股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华县司法局二楼),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