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成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324******111930
住址:南华县红土坡镇罗纳里村委会木瓜者村*号
经依法查明: 2020年4月至2023年5月,你在负责红土坡镇凤凰山公墓后续建设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批准使用林地范围施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蓄水池1座、施工便道1条及部分墓穴,致使林地面貌发生改变、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和测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029平方米,损毁林木树种为云南松,株数为46株,蓄积为1.1立方米,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擅自改变林地1029平方米(1.55亩)的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4088.90元(肆仟零捌拾捌元玖角)。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察、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少占或不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于2023年9月2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鉴定结果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于2024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一倍的罚款:4088.90元/倍x1倍=4088.90元(大写:肆仟零捌拾捌元玖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计财股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华县司法局二楼),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