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南华县行政区域内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申请。
二、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与实质性内容不符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受理形式
受理地点: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海埂路203号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号厅(行政审批服务区)05、06号综合窗口和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
|
2 |
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
3 |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按《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 |
4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通过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网站下载(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g/zlxz)。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六、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根据审核结果,登记机关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不予登记通知书),当场审核的,直接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不予登记通知书;未能当场审核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决定证书。
八、咨询
窗口咨询: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海埂路203号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号厅(行政审批服务区)05、06号综合窗口和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综合窗口。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咨询:0878-7223181,咨询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南华县龙川镇海埂路203号)二楼大厅管理办窗口。和各乡镇政府纪委办公室。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热线:12315;纪委监委热线:0878—12388;南华县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
网络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