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南华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许可申请。
二、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
2.经营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三、受理形式
1、窗口受理
地址: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海埂路203号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号厅(行政审批服务区)05、06号综合窗口和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各乡镇政府所在地)。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微信小程序“云南个体工商户智能化开办”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四、申请材料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复印件 |
|||||
2 |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
□复印件 |
|||||
3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
■复印件 |
注:
1、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第1、3项材料。
2、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g/zlxz、http://ynzwfw.yn.gov.cn下载。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六、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发放《登记通知书》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
2、送达方式
申请人可到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
八、咨询
窗口咨询: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南华县龙川镇海埂路203号)二楼3号厅(行政审批服务区)05、06号综合窗口和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各乡镇政府所在地)。
电话咨询:0878-7223181。
网络咨询: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
九、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南华县龙川镇海埂路203号)二楼大厅管理办窗口。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热线:12315;纪委监委热线:0878—12388;南华县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
信函举报: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1号县公务中心附楼三楼302室,邮政编码:675200。
网络投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