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南华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原《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二、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三、受理形式
(一)窗口受理
1.地址: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海埂路203号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号厅(行政审批服务区)05、06号综合窗口。
2.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网络受理
1.网址:“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
2.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四、申请材料
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2 |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3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提出申请。 ◆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人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书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更改名称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变更出资额、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 其中:合伙人退伙的,还需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的,还需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新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4 |
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5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6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7 |
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合伙期限备案的,提交变更决定书、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备案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同时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及被授权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注:
1、合伙企业备案登记仅需提供第1、7项材料。
2、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g/zlxz下载。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六、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一)许可决定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发放《营业执照》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
(二)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八、咨询
窗口咨询: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南华县龙川镇海埂路203号)二楼3号厅(行政审批服务区)05、06号综合窗口。
电话咨询:0878-7223181
网络咨询: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
九、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南华县龙川镇海埂路203号)二楼大厅管理办窗口。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热线:12315;纪委监委热线:0878—12388;南华县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
信函举报: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1号县公务中心附楼三楼302室,邮政编码:675200。
网络投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