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南华县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原《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三、受理形式
(一)窗口受理
1.地址: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海埂路203号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号厅(行政审批服务区)05、06号综合窗口。
2.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网络受理
1.网址: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http://gsxt.ynaic.gov.cn/repeal_yct_portal/)、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
2.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四、申请材料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2 |
合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
3 |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
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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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
原件 |
1份 |
清算报告中应载明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企业清算公告的情况。 |
|
5 |
清税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
|
6 |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
7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
8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注:
1、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8项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8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3、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g/zlxz、http://ynzwfw.yn.gov.cn下载。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六、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一)许可决定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发放《登记通知书》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
(二)送达方式
申请人可到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
八、咨询
窗口咨询: 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南华县龙川镇海埂路203号)二楼3号厅(行政审批服务区)05、06号综合窗口。
电话咨询:0878-7223181
网络咨询: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
九、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南华县龙川镇海埂路203号)二楼大厅管理办窗口。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热线:12315;纪委监委热线:0878—12388;南华县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
信函举报: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1号县公务中心附楼三楼302室,邮政编码:675200。
网络投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