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南华县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设立登记。
二、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受理形式
受理地点: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海埂路203号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号厅(行政审批服务区)05、06号综合窗口和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各乡镇政府所在地)。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8787223181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 |
数量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自备 |
|
2 |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
原件 |
1份 |
自备 |
|
3 |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
原件 |
1份 |
自备 |
|
4 |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
5 |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
原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
|
6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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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住所使用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按《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 |
8 |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通过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网站下载(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g/zlxz)。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许可结果及送达方式
根据审核结果,登记机关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不予登记通知书),当场审核的,直接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不予登记通知书;未能当场审核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八、咨询
窗口咨询: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南华县龙川镇海埂路203号)二楼3号厅(行政审批服务区)05、06号综合窗口和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各乡镇政府所在地)。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咨询:0878-7223181,咨询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南华县龙川镇海埂路203号)二楼大厅管理办窗口。和各乡镇政府纪委办公室。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热线:12315;纪委监委热线:0878—12388;南华县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
网络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