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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jgj-/2022-0224002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市场监管局 著录日期:2022年02月22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罚〔2021〕188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罚〔2021〕18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华县中医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3191510653232411A210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市监罚〔2021〕188号

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卫生、医保部门对位于南华县龙川镇龙坪中路16号的南华县中医医院开展医药机构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当事人2020年至2021年10月28日,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过程中,向只接受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者收取4576人次“诊查费”13728元,其行为涉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经领导批准后,我局于当日立案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当事人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过程中,向只接受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者收取“诊查费”,每人次3元,2020年收取224人次,收取“诊查费”672元(大写:陆佰柒拾贰元正),2021年1月至10月28日共收取4352人次,收取“诊查费”13056元(大写:壹万叁仟零伍拾陆元正),两年共收取4576人次“诊查费”合计:13728元(大写:壹万叁仟柒佰贰拾捌元正)。

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的通知》(〔2021〕-139)“三、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向只接受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者收取“诊查费”(《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1102 项下各项目)”的规定,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只接受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者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门诊医护人员未提供技术劳务服务,不能收取“诊查费”,但南华县中医医院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过程中,向只接受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者收取了“诊查费”,该行为构成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南华县中医医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作如下处罚:

1.对未能清退的违法所得13044元(大写:壹万叁仟零肆拾肆元整)予以没收;

2.处以违法所得13728元2倍的罚款,即27456元(大写:贰万柒仟肆佰伍拾陆元整);

罚没合计:40500元(大写:肆万零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2月24日

处罚依据

当事人向只接受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者收取“诊查费”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十)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的规定,按规定应该对当事人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十)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