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昆明小豆娃经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1159204433X6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市监罚〔2021〕185号 |
违法事实 |
2021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粮食市场整治行动时,在南华县龙川镇秋木园(南华国光商贸有限公司旁)发现昆明小豆娃经贸有限公司正在生产蚕豆瓣,生产现场负责人不能提供有效的经营资质。检查还发现现场使用的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额定起重量:3000kg,自重:4348kg,制造日期:2019.10,配置号:30-FD,产品编号:319030618687,制造许可证号:TS2510329-2022,特种设备代码:511010329201918687,生产商: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叉车司机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我局现场对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南市监特令〔2021〕第16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并限期于2021年10月28日前经检验合格、办理注册登记使用证、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后方可投入使用。当事人涉嫌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等行为。为进一步查清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后,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昆明小豆娃经贸有限公司1.构成了未经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而擅自冒用分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2.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作业人员证的违法行为。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作如下处罚: 1.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产品编号:319030618687的叉车,经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2.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名义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正); 3.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正); 4.对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正); 罚款合计: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2月17日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未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按规定应该对当事人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