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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jgj-09_06/2023-0105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市场监管局 著录日期:2023年01月03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政务信息公开表——南市监处罚〔2022]64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政务信息公开表——南市监处罚〔2022]6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华楚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24MA6Q50WB2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市监处罚〔2022〕64号

违法事实

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日对位于南华县龙川镇锦绣城二期锦翠西苑1幢的南华楚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在公司二楼的食品柜最下一层摆放着超过保质期的云南潘祥记有限公司生产的潘祥记鲜花饼9袋。

处罚类别

罚款并没收过期食品

处罚机关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日对位于南华县龙川镇锦绣城二期锦翠西苑1幢的南华楚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在公司二楼的食品柜最下一层摆放着超过保质期的云南潘祥记有限公司生产的潘祥记鲜花饼9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潘祥记鲜花饼9袋; 二、处以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5月5日

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