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楚雄市华远商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301592027898H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市监处罚〔2022〕71号 |
违法事实 |
2022年4月22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过程中,在南华县龙川镇老火车站旁一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堆放有大量花生奶、八宝粥、凉茶、食盐等预包装食品以及部分办公桌椅及1套办公电脑,执法人员检查时经营场所有两名工作人员,其中1名工作人员正在操作电脑,电脑旁摆放有部分标称为“楚雄市华远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单据。该经营场所现场工作人员未能出示营业执照。经现场询问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该食品经营场所为楚雄市华远商贸有限公司南华分仓,具体负责人为杨保华,属于楚雄市华远商贸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2022年4月22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过程中,在南华县龙川镇老火车站旁一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堆放有大量花生奶、八宝粥、凉茶、食盐等预包装食品以及部分办公桌椅及1套办公电脑,执法人员检查时经营场所有两名工作人员,其中1名工作人员正在操作电脑,电脑旁摆放有部分标称为“楚雄市华远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单据。该经营场所现场工作人员未能出示营业执照。经现场询问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该食品经营场所为楚雄市华远商贸有限公司南华分仓,属于楚雄市华远商贸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40000元(肆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7月4日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