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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jgj-/2022-0510004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市场监管局 著录日期:2022年05月09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2〕 63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2〕 6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华万家隆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24MA6K88LX5J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市监处罚〔2022〕63号

违法事实

2022年2月25日,一群众在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称:南华万家隆超市出售潘祥记鲜花饼已过期,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2022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华县龙川镇龙城路北滨河路以东(瑞特国际商业广场)的南华万家隆商贸有限公司二楼的食品柜进行检查,在货柜的抽屉里发现3个品种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处罚类别

罚款并没收过期食品

处罚机关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2022年2月25日,一群众在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称:南华万家隆超市出售潘祥记鲜花饼已过期,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2022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华县龙川镇龙城路北滨河路以东(瑞特国际商业广场)的南华万家隆商贸有限公司二楼的食品柜进行检查,在货柜的抽屉里发现3个品种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被依法扣押的3个品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二、处以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5月10日

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