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324MA6NN67G64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市监处罚〔2022〕68号 |
违法事实 |
2022年3月18日,本局接到匿名举报电话称:南华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南华县龙川镇滨河园、南华县龙川镇荷风苑公示收取车辆系统维护费为60元/年/辆,但按照96元/年/辆收取,请查处。接到匿名举报电话后,我局执法人员李郁昌、王晓燕等人当天对位于南华县龙川镇斗山社区殷家屯57号的南华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标明的车辆系统维护费13188元。 |
处罚类别 |
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2022年3月18日,本局接到匿名举报电话称:南华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南华县龙川镇滨河园、南华县龙川镇荷风苑公示收取车辆系统维护费为60元/年/辆,但按照96元/年/辆收取,请查处。接到匿名举报电话后,我局执法人员李郁昌、王晓燕等人当天对位于南华县龙川镇斗山社区殷家屯57号的南华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南华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滨河园小区南大门的右边墙上粘贴有云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公示牌公示了多种收费价格,其公示的物业收费标准中代收车辆系统维护费为60元/年/辆;检查收款收据却发现南华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滨河园和荷风苑的车辆系统维护费有60元/年/辆、90元/年/辆、96元/年/辆、120元/年/辆等情况。南华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属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标明的车辆系统维护费13188元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4月2日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