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云南必康药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324MA6QC82J73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市监处罚〔2022〕72号 |
违法事实 |
2022年5月2日,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平台接到一消费者投诉,称在淘宝平台购买了云南必康药业有限公司的舒濞通药,药是假药,希望商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商品下架,请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本局执法人员接到该交办的投诉后,于2022年5月7日组织人员对位于南华县龙川镇镇南古城37栋的云南必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经初步调查,被投诉的云南必康药业有限公司经营的产品为非药品,但经营者云南必康药业有限公司在其淘宝店铺以及实体店铺的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纯中药”、“慢性病”、“疗效说话”、“过敏性鼻炎、急慢性鼻炎”、“导致鼻癌”“应及时根治”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的文字表述。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2022年5月2日,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平台接到一消费者投诉,称在淘宝平台购买了云南必康药业有限公司的舒濞通药,药是假药,希望商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商品下架,请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本局执法人员接到该交办的投诉后,于2022年5月7日组织人员对位于南华县龙川镇镇南古城37栋的云南必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经初步调查,被投诉的云南必康药业有限公司经营的产品为非药品,但经营者云南必康药业有限公司在其淘宝店铺以及实体店铺的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纯中药”、“慢性病”、“疗效说话”、“过敏性鼻炎、急慢性鼻炎”、“导致鼻癌”“应及时根治”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的文字表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7月4日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