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楚雄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324MA6PYPUR6A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市监处罚〔2023〕107号 |
违法事实 |
楚雄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3日,于2021年12月22日取得了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预许云字2021第2000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批准预售栋号:3栋、5栋;预售房屋总面积6946.13平方米,其中住宅6946.13平方米;于2022年5月12日取得了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预许云字2022第419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批准预售栋号:1栋、2栋、4栋;预售房屋总面积11366.97,其中住宅10661.01平方米、商业705.96平方米。 楚雄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泰·璟云府房地产项目有1栋、2栋、3栋、4栋、5栋共131套住房,该公司自2021年12月22日取得房屋预售许可以来至2023年7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止共销售了110套商品房住房,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完成房屋销售后又以配套费名义单独向110户住宅购房户收取了2600元/户的天然气安装费,共计收取天然气安装费286000.00元(贰拾捌万陆仟元整)。楚雄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该公司与南华昆能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南华县博泰·璟云府小区居民燃气入户委托建设及施工合同》的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根据公开发布的楚发改价格﹝2019﹞314号《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楚雄州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管理”、“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进入房价,由燃气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本通知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双方签订的燃气工程安装合同为界限”等规定,楚雄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文件公开发布实施后,违规向每户商品房住宅购房户单独收取天然气安装费2600元的行为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伍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日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