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万家隆商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324MA6K88LX5J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市监处罚〔2022〕57号 |
违法事实 |
2022年1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南华县龙川镇龙城路北滨河路以东(瑞特国际商业广场)对南华万家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进行2022年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对公司经营的22kg美国青豆中随机抽取2.5kg美国青豆样品,所抽样品送往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2年12月1日,本局接到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NO:SP202239330《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1日,本局将NO:SP202239330《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经报请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调查。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9月11日以23.80元/kg价格从昆明显君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美国青豆40kg,购进后以29.90元/kg的价格在南华万家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2022年11月3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抽取美国青豆2.5kg,其余37.5kg美国青豆至2022年12月1日已被当事人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196.00元。当事人在进货时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罚罚款人民币:1800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3月20日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