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县兔街镇超越购物中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32324MA6P7DEM3M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市监处罚〔2023〕213号 |
违法事实 |
2023年8月14日下午,本局执法检查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过程中,在对位于南华县兔街镇寅街集市的南华县兔街镇超越购物中心进行检查时,在购物中心内货架上查获其经营的麦香鸡味块等5个品种共计43袋及散称4.4千克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南华县兔街镇超越购物中心的行为已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本局执法人员当即针对上述情况制作《现场笔录》,然后填制《立案审批表》和《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向局领导报请立案和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领导当日批准立案和同意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指定执法人员马学海(执法证号:25090430036)、高兴华(执法证号:25090430037)负责承办该案进行调查。 2023年8月14日下午,本局执法检查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过程中,在对位于南华县兔街镇寅街集市的南华县兔街镇超越购物中心进行检查时,在该购物中心货架上查获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生产商为南宁市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规格为25克/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4日、保质期为9个月、售价为2元/袋的麦香鸡味块9袋,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51天;2、生产商为山东省曹县壮大食品有限公司、规格为106克/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1日、保质期为6个月、售价为4元/袋的意大利拌面17袋,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135天;3、生产商为山东省曹县壮大食品有限公司、规格为106克/袋(面饼+配料)、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4日、保质期为6个月、售价为4元/袋的武汉热干面11袋,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71天;4、生产商为康师傅(昆明)方便食品有限公司(代号:K)、规格为122克/袋(面饼+配料)、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4日、保质期为6个月、售价为5元/袋的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6袋,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132天;5、生产商为山东好大哥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为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8日、保质期为12个月、售价为16元/千克的凝胶糖果4.4千克,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17天。上述5个品种共计43袋及散称4.4千克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已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该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30.40元。南华县兔街镇超越购物中心已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南华县兔街镇超越购物中心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应当依法对南华县兔街镇超越购物中心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鉴于南华县兔街镇超越购物中心经营者在案发后能充分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检查清理购物中心内其他食品,及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同时根据当事人在《减轻处罚申请书》中的陈述,考虑当事人经营地处山区农村,近几年受新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生意难做以及家人生病等因素,符合国市监法规〔2022〕2号《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五)项“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规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减轻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作以下处罚: 一、没收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麦香鸡味块9袋、意大利拌面17袋、武汉热干面11袋、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6袋、凝胶糖果4.4千克; 二、处以罚8000元(捌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9月5日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市监法规〔2022〕2号《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