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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jgj-/2023-0905004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市场监管局 著录日期:2023年09月04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罚〔2023〕193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罚〔2023〕19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华县五顶山乡小站五金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324MA6L41XM1Y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市监处罚〔2023〕193号

违法事实

南华县五顶山乡小站五金店经营者李晓占,于2023年2月20日从昆明以125元/台的价格购进奥多斯电弧焊机3台,购进后以180元/台的价格进行销售;于2022年12月15日从昆明以10元/卷的价格购进了规格(型号)为BLV6m㎡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17卷,购进后以13元/卷的价格销售了2卷;以10元/卷的价格购进了规格(型号)为BLV4m㎡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5卷,购进后以13元/卷的价格销售了2卷。上述未销售完的3台奥多斯电弧焊机、两种规格共计18卷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于2023年5月10日因标有CCC强制认证标识但现场无法查询到CCC强制认证信息被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电焊机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第六类所指的产品,电线电缆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第一类所指的产品,两种产品应当经过认证后方可销售。故该五金店的行为已涉嫌销售未经“CCC”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同时,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还发现该五金店销售以下超过保质期的商品:(1)生产商为云南万里化工制漆有限责任公司、规格(型号)为500g/桶、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9日,保质期为18个月、售价为3元/桶的舫船黄醇酸调和漆25桶,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366天;(2)生产商为云南万里化工制漆有限责任公司、规格(型号)为1.6kg/桶、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1日、保质期为18个月、售价为7元/桶的舫船黄醇酸调和漆11桶,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566天。该五金店的行为已涉嫌销售失效的产品。

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押了上述涉嫌销售的未经“CCC”强制性认证的3台奥多斯电弧焊机、两种规格共计18卷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以及已超过保质期的两种规格共计36桶的舫船黄醇酸调和漆。并于2023年5月11日向该五金店书面发出《限期提交材料通知书》,要求该五金店7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电弧焊机、电线电缆的“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材料,该五金店在期限内向本局提交了4份“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材料,但因提交的“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材料的产品名称、系列、规格、型号信息均与本局2023年5月10日现场检查时查询不到强制性认证信息后被扣押的电焊机、电缆的名称、系列、规格、型号信息不一致,同时经本局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无法核实认证情况,故本局不予认可。

上述被扣押的涉嫌销售的未经“CCC”强制性认证的3台奥多斯电弧焊机、两种规格共计18卷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的货值金额826元,销售未经“CCC”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违法所得12元;已超过保质期的两种规格共计36桶的舫船黄醇酸调和漆货值金额152元。合计货值金额978元,违法所得12元。南华县五顶山乡小站五金店的上述行为分别涉嫌销售未经“CCC”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和销售失效的产品。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作以下处罚:

一、对销售未经“CCC”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1)处以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2)没收销售电线电缆违法所得12元。

二、对销售失效产品的行为:(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油漆36桶(详见没收财物清单);(2)处以超过保质期的油漆货值金额1.5倍即228元的罚款。

以上合计罚没款5240元(大写:伍仟贰佰肆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9月5日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第(二)项、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