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县龙城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324336497620N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市监处罚〔2023〕11号 |
违法事实 |
南华县龙城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3月30日,主要从事遗体接运、冰棺出租冷藏遗体、遗体整容、骨灰运送、安葬等殡葬服务及骨灰盒、花圈等殡仪用品销售。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部署、民用航空局联发《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接运、存放(含冷藏)、整容、火化等与接触遗体有关的殡仪服务”的规定,2016年至2019年,南华县民政局以出具《南华县遗体运输委托书》的形式,委托当事人承运南华县辖区遗体,2020年开始南华县民政局停止委托当事人接运遗体,但当事人2020年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仍然从事遗体接运服务并收取遗体接运费。 南华县审计局对当事人进行延伸审计后,在向本局移送的(南审移〔2023〕1号)《移送处理书》中载明,当事人在2020年1月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违法接运遗体170具收取遗体接运费69933元,其中166具户籍为南华县辖区内居民且未享受丧葬费、抚恤金补助并已火化进公墓安葬,166具遗体所收取的68073元接运费属应减免未减免费用。该问题线索经本局调查核实:当事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日零时期间接运的12具遗体不在免除接运费时间范围内,收取接运费9414元;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6月13日期间接运的遗体中,有4具户籍不在南华县,收取遗体接运费1750元;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11月8日期间接运的遗体中,有4具已领取了丧葬费、抚恤金,收取遗体接运费1560元;2020年2月4日至2022年12月26日期间接运的遗体中,有7具接运地点超出遗体运输费免除范围,收取遗体接运费6104元;2021年2月1日接运的1具遗体,未接运到我县殡仪馆进行火化,收取遗体接运费460元。根据《南华县民政局关于对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南民函〔2023〕21号)、《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纪要》确认,南华县从2020年2月1日零时起开始实施遗体节地生态安葬补助,免除遗体接运费,《南华县财政局 南华县民政局关于做好南华县城乡居民遗体节地生态安葬补助费兑付管理工作的通知》(南财办〔2020〕12号)规定,南华县遗体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直接免除遗体运输费的对象及要求为具有本县户籍、且不能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费、抚恤金的城乡居民,遗体在我县殡仪馆火化、遗体接运地点限本县辖区及楚雄市城区。上述接运的28具遗体,有12具不在实施遗体节地生态安葬补助时间范围内,16具不符合南华县遗体节地生态安葬补助条件,28具遗体所收取的19288元接运费不在免除遗体运输费范围。剩余的142具遗体符合南华县遗体节地生态安葬补助条件,收取的50675元遗体接运费属于应该减免未减免费用,具体为:1、2020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共接运遗体29具,该减免未减免费用16543元;2、2021年共接运遗体39具,该减免未减免费用13260元;3、2022年共接运遗体44具,该减免未减免费用11205元;4、2023年共接运遗体30具,该减免未减免费用9667元。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作以下处罚: 一、对经公告查找仍未退回的50675元(大写:伍万零陆佰柒拾伍元整)遗体接运费按规定予以没收; 二、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处以违法所得50675元0.3倍的罚款,计:15202.5(大写:壹万伍仟贰佰零贰元伍角整)。 罚没款合计:65877.5元(陆万伍仟捌佰柒拾柒元伍角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31日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