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县沙桥镇天申堂吴国亮农资经营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32324600018524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市监处罚〔2023〕48号 |
违法事实 |
2023年5月22日,南华县沙桥镇天申堂吴国亮农资经营店经营者吴国亮,从直接送货上门的施斌(销售员)处购进以下复合肥料:1.产品名称:复合肥料,规格型号:40kg/袋,生产日期/批号:2023.5.10,商标:玛尔夫+图形,产品等级:合格品(总养分≥25.0%),生产厂家:云南玉溪星海肥业有限公司,购进4吨,进价1900元/吨,销售价2075元/吨;2.产品名称:复合肥料,规格型号:50kg/袋,生产日期/批号:2023.5.10,商标:玛尔夫+图形,产品等级:合格品(总养分≥45.0%),生产厂家:贵州顺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了3吨,进价3850元/吨,销售价4000元/吨。进货时吴国亮直接卸货,清点数字,但未开具任何单据。2023年5月23日,本局开展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从上述2个产品中随机抽样,抽取的样品随及送到楚雄彝族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院进行检验,经检验,两个批次复合肥料的检验结论均为:送检样品经检验,实物质量所检项目总养分(N+P2O+K2O)、氧化钾(K2O)含量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化肥》标准要求。至2023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时,南华县沙桥镇天申堂吴国亮农资经营店的上述复合肥料已经全部卖完,因该店经营方式是零售,平时没有对销售情况作记录,故已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无法追回。南华县沙桥镇天申堂吴国亮农资经营店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料的行为。该案货值金额20300元,违法所得1150元。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处予不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货值金额20300元1倍的罚款,计20300元(大写:贰万零叁佰元整); 二、没收违法所得1150元(大写:壹仟壹佰伍拾元整)。 以上2项罚没款合计21450元(大写:贰万壹仟肆佰伍拾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月12日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