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华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324MA6PF6TX3G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市监处罚〔2023〕50号 |
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24日在2023年度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中,由李露带队,牟嘉兵、易红、孔跃林组成检查组对位于南华县龙川镇斗山社区南永加油站旁的南华华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查出4个问题:1.现场抽查8份稳态工况法检测报告均快速检测合格,现场环检1、2线MQW50B分析仪无法调零至标准要求的20.8,仅能显示19.6左右。调零设置为空气调零,零气管路接在零气口上。安检报告编号012023063000007该车在调取视频查看,无法查看动态检验全过程;2.提供的2022年内审报告仅有计划无内容,无2022年管理评审报告,未提供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恒检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校准溯源的供应商评价信息,未提供检验检测操作人员授权证明,视频查看编号532324192307050946013287环检报告,该车在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前由车主将车开上环检2线底盘测功机上,现场无机构人员阻止,环检1,2线现场线路混乱,现场查看与邻机构存在共用一个进出口情况无物理隔离措施,无内窥镜检查设备,动态检测区无标识;3.环检编号53232419237201158253632总质量为4490kg柴油车在环检2号线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该线底盘测功机基本惯量为902kg。不满足重型柴油车底盘测功机基本惯量要求签发了报告;4.现场抽取了2022年1月以来,标准零气的采购合同及入库单出库单,机构无法提供。检查组把4个问题进行了现场反馈,该公司在《2023年度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表事实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2023年11月13日我局接到楚市监办发〔2023〕50号)《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楚雄州公安局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全州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线索后,于2023年11月25日立案并开展调查,查出的4个问题分为二类: 一类:问题1.现场抽查8份稳态工况法检测报告均快速检测合格,现场环检1、2线MQW50B分析仪无法调零至标准要求的20.8,仅能显示19.6左右。调零设置为空气调零,零气管路接在零气口上。安检报告编号012023063000007该车在调取视频查看,无法查看动态检验全过程。问题2.提供的2022年内审报告仅有计划无内容,无2022年管理评审报告,未提供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恒检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校准溯源的供应商评价信息,未提供检验检测操作人员授权证明,视频查看编号532324192307050946013287环检报告,该车在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前由车主将车开上环检2线底盘测功机上,现场无机构人员阻止,环检1,2线现场线路混乱,现场查看与邻机构存在共用一个进出口情况无物理隔离措施,无内窥镜检查设备,动态检测区无标识;问题4.现场抽取了2022年1月以来,标准零气的采购合同及入库单出库单,机构无法提供。针对上述三个问题2024年1月30日我局下达了《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南市监市责改〔2024〕1号),到2024年2月19日上述问题该公司已经整改完毕,我局对此行为不再进行处罚。 二类:问题3.环检编号53232419237201158253632总质量为4490kg柴油车在环检2号线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该线底盘测功机基本惯量为902kg。不满足重型柴油车底盘测功机基本惯量要求签发了报告。问题3.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第(二)项“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的规定,南华华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行为属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22日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一)项,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