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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jgj-/2024-0528009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市场监管局 著录日期:2024年05月27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楚南处罚〔2024〕36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楚南处罚〔2024〕3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华万家隆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24MA6K88LX5J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云市监楚南处罚〔2024〕36号

违法事实

当事人使用的该台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是南华兴阳经贸有限公司出租,特别约定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当事人承担,2024年2月20日南华兴阳经贸有限申请将电梯使用单位变更为当事人,该电梯最近一次的检验日期为2023年01月14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01月;2024年3月14日当事人接收楚雄彝族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院《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编号:2024-0013)便知道电梯轿厢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失效,未采取停用安全措施,截至本局2024年3月19日检查时,该电梯一直处于使用状态,已超过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和出现故障情况未进行全面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仍继续使用的时间分别为48天和5天。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和在电梯出现故障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仍继续使用的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1、对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处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罚款;

2、对在电梯出现故障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仍继续使用的行为处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

合计罚款3500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4月25日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