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县沙桥镇王兴伟酒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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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云市监楚南处罚〔2024〕102号 |
违法事实 |
2024年5月13日,本局接到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NO:SBJ24530000729032525ZX《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标称生产者:南华县沙桥镇王兴伟酒坊,《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13日,本局将NO:SBJ24530000729032525ZX《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散装荞酒。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500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2日 |
处罚依据 |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