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县雨露白族乡卫生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532324431915173T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云市监楚南处罚〔2024〕70号 |
违法事实 |
经查证:2024年5月27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械安全检查过程中,在对位于南华县雨露白族乡雨露街8号的南华县雨露白族乡卫生院进行检查时,1.在西药房急救箱内发现如下过期的医疗器械:生产商为云南康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为滇食药监械生产许20160023号,产品注册证号为滇械注准20162140059,产品技术要求为滇械注准20162140059,型号为普通型,规格为6cmX8cmX8层,包装数量为5片/袋,生产批号为20220521,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1日,有效期至2024年5月20日,使用价为0.2元/片的医用脱脂棉纱布块9袋(45片),检查时已过期7天,该脱脂棉纱布块货值金额为9元;2.在西药房拆零药品区发现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如下:生产商为广东九明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44021142,规格为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126毫克、阿司匹林230毫克、咖啡因30毫克,产品批号为220501,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1日,有效期至2024年04月,使用价为0.625元/片的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14片,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27天,该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货值金额为8.75元。上述过期的医疗器械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合计货值金额为17.75元。因上述过期的医疗器械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超期天数较短,超期后均未使用过,所以无违法所得。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过期的医用脱脂棉纱块9袋(45片)、超过有效期的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14片; 2.对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3.对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罚款合计: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12日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