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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jj-/2022-0922002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应急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生效日期:

南华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指挥有序、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森林火灾应急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护森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楚雄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工作。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林草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乡镇内森林防火工作。

2.2扑火指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乡镇交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必要时根据联防机制成立联合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县市交界的森林火灾,在积极组织扑救的同时,报请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指挥。

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必要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第一线,协助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军队、武警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3成员单位职责

南华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和要求,做好防灭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指导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落实,森林草原火情动态监测,组织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指导各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队、义务扑火队的建设,森林草原火灾统计、信息上报发布及档案管理工作,调度防区各单位联防协作。

县发改局职责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规划和灾区恢复重建的立项上报工作,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有关协调工作。

县工信商务科技局负责协调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确保指挥通信网络畅通。

县教育体育局职责配合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把各级中小学校的“五个一”(即上一节防火知识课,出一期黑板报,写一篇以保护森林草原、保护生态、森林草原防火为题材的作文,写一条防火标语,印发一封致家长和青少年的公开信)宣传教育活动落到实处。

县民宗局职责参与民族聚居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和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协助转移和安置民族地区灾民。

县公安局职责负责森林草原扑火救灾交通畅通,维护火场周边地区交通和治安秩序,疏散受火灾威胁的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县民政局职责负责协助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组织协调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对扑火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抚恤等工作。

县财政局职责负责安排落实并及时拨付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资金,督促检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经费的投入。

县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火灾区域的自然资源调查、统计、监测、评价,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信息发布。

州生态环境南华分局职责负责火灾区域及周边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县住建局职责负责协调组织实施火灾区域受灾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恢复重建工作,做好受灾群众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政策补偿工作。

县交运局职责负责对县、乡公路的维护,及时清除林区县、乡公路排水沟内的易燃物,依法依规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物资运输和车辆通行,保障扑火救灾交通畅通。

县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农地、牧地生产用火的监管,教育和引导林区农户,正确处理农事用火与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关系,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规农事用火行为。

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责配合地方政府认真落实本部门管辖的森林草原风景旅游区以及协助做好民营、私营开发承包的旅游景点的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措施的落实,确保旅游景点森林草原安全。

县应急管理局职责负责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森林消防队伍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县委外事办职责负责做好南华境外的联络,积极协调有关县市做好周边地区的扑火救灾工作。

融媒体中心职责充分应用广播、电视媒体开展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等工作,及时发布气象部门提供的火险天气预报和火险警报。

县森林公安局职责负责火灾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

县气象局职责及时提供森林火险天气情况,卫星热点报告,中长期天气预报及有关气象资料。配合森林防火科研、教学部门开展林火管理研究工作。按指挥部要求,做好人工降雨灭火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职责按照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部署,负责组织所属队伍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3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火险预测预报

县气象局在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全县森林防火期,每天制作全县未来24小时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由南华电视台向社会发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省森林火险预警监测系统,对森林火险情况进行预测预报,出现4-5级森林高火险等级时,制作发布高危火险警报,并提出工作要求。发生森林火灾后,县气象部门负责监测火场天气实况,适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

3.2预警分级发布和响应

预警分级、发布和响应按照《云南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规范》执行。

3.3林火监测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国家、省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发生森林火灾后,利用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必要时,前线指挥部在森林火灾现场设立火场观察站点,24小时监视林火发展态势。

3.4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区域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必要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1)较大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州、县市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5)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6)需要州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如火灾态势不断发生变化,必要时,同级或上级政府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植被因素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严禁安排无扑火经验干部在一线指挥;严禁组织妇女、中小学生和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扑火;严禁组织未经培训人员直接扑救森林火灾;严禁无组织自发扑火。

4.2.2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生活和必要医疗卫生保障。

4.2.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康复和抚恤。

4.2.5保护重要目标

当村寨、景区景点、军事设施、储备库、油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消防车辆,通过开设防火隔离带、用消防车喷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发布信息与新闻报道

各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道规定和要求进行。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隐患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隐患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函告有关各方。

4.3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以及州层面应对工作动态等,结合本县实际,县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

4.3.1Ⅳ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伤亡或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州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5)4.3.1.2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做好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准备,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指导,根据需要协调扑救力量进行支援。

3)视情况发布火场天气预报信息。

4.3.2 Ⅲ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1)发生3人以上伤亡,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 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3起以上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州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级响应。

4.3.2.2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请求,就近调派扑火力量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3)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和人工影响天气服务。

4.3.3 Ⅱ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州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4.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部领导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请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相关扑救力量增援。

(3)根据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通信、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4)协调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 Ⅰ级响应

4.3.4.1启动条件

(1)初判森林火灾达到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

(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3)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I级响应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I级响应。

4.3.4.2响应措施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扑救工作,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消防救援队伍、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州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 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4.4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4.4.1综合协调组

由县林草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州党委、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州县党委、政府报告情况,并通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4.2火灾扑救组

由县林草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驻军、武警、公安、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伍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前方。

4.4.3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草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组织协调开展伤员医疗救治。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组织协调开展伤员医疗救治。

4.4.4应急保障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草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保障救援车辆道路畅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4.4.5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林草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4.6社会维稳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检察院、县法院、县林草局、县森林公安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森林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4.4.7专家咨询组

由森林防火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扑救力量组成和调动

5.1扑救力量组成

第一梯队由火情案发地村民委员会调集村民义务扑火队,得到报警立即出发,由村委会主任或书记、林管员担任前线指挥,力争将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

第二梯队由火情案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调集本乡镇森林消防专业队,只要火势未被控制,应及时出发,由分管副乡镇长或武装部长指挥(带队)。

第三梯队由县指挥部调集县森林消防专业队,接到前线指挥部增援报告,立即出发,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指挥(带队)。

第四梯队由县指挥部调集离火灾发生地较近的毗邻乡镇森林消防专业队,前往支援扑救,由分管副乡镇长或武装部长指挥(带队)。到达火灾现场后,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5.2社会力量参与

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熟悉山情、林情、社情的当地力量,参与扑火救灾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5.3跨区增援力量调动

增援力量以乡镇当地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为主,其他乡镇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南华外片区扑救增援力量由龙川镇、雨露乡、沙桥镇、五街镇及天子庙坡林场组成;中片区扑救增援力量由一街乡、罗武庄乡及红土坡镇组成;

迤片区扑救增援力量由五顶山乡、马街镇、兔街镇及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华管护分局组成。各片区增援扑救力量调用按就近调遣的原则,根据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5.4调动程序

需要跨乡镇调动增援的扑救力量,由发生火灾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灾情和扑火工作需要进行调动。需调用消防应急救援大队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下调令;需要调动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增援的,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后期处置

6.1火灾

县乡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当地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2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完善改进工作措施。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所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和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

6.3战例评析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对典型森林火灾的扑救经过、采取措施、运用战法、成功经验及存在问题进行评析,纳入森林火灾扑救战例库,为专业力量培训和扑救实战提供经验借鉴。

6.4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追究森林火灾事故责任人的有关责任;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7综合保障

7.1队伍保障

各乡镇按照《南华县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要求,每个乡镇、森林防火重点单位、村要分别组建不少于20人、20人、15人的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和义务扑火队伍;县、乡、村3级要依托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救灾支大队、 民兵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100人、30人、15人的应急扑火队,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7.2运输保障

跨区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自运为主,特殊情况下本预案中应急保障组组织运输。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武警森林部队的输送由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所、武警森林部队自行安排实施。根据需要,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道路畅通。

7.3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火灾发生后,特殊情况下,需要飞机支援时,由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通信保障部门要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畅通。扑火指挥需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保障的,由工信商务科技局负责组织当地通信公司设立临时基站,保证公共通信网络覆盖扑火指挥区域;火场超短波通信网络需要应急保障时,由县防火办调集应急通信预备力量给予支援,同时利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车和移动中继系统提供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7.5物资保障

县、乡、村3级分别按照不低于30万元、10万元、1万元标准,储备应对森林火灾所需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必要时,县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给予补给。特殊情况下,请求州物资储备库给予物资装备支援。

7.6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火场后勤生活保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有经验的外科、内科、骨科、烧伤科医生组成火灾现场医疗救护组,及时为受伤和患病扑火人员提供医疗救护服务。

7.7技术保障

为保证有效扑灭森林火灾,组织林业、灭火、气象、通信、测绘等行业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实战方法研究,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指导和决策依据。

7.8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切实保障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发生森林火灾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森林火灾发生的航空护林飞机超计划飞行、运输、扑火物资、人工增雨、卫星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省级扑火救灾费用,由县财政局按照《南华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进行支付,其他费用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9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有计划地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等方面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普及避火安全常识,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各级应急扑火队伍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开展必要的实用知识讲座。

8附则

8.1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 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8.2以上、以内、以下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林草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