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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jj-/2022-0922003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应急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生效日期:

南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主动应对水旱灾害,主动做好洪涝、干旱防洪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快速、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南华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云南省防汛抗旱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华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公共事件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山洪灾害,以及供水危机和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灾害。

1.4工作原则

(1)持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抗旱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4)坚持依法防洪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警民结合,专群结合。群众队伍、专业队伍是防汛抗旱的主要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灾的重要力量,主要承担防汛抗灾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5)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最大限度的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6)持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雨洪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实现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5组织实施

南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据本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全县水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和工作职责

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南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局分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电话:0878-7221622,传真电话:0878-6144479)。

2.1.1 县防指组织机构

县防指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水务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水务局分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副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水旱地震地质灾害救援管理的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滇中引水办、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为县防指成员单位。

2.1.2 县防指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主要河道、水库防御洪水方案和跨区域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水资源,组织灾后水毁修复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1.3 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制定防汛抗旱规划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抗旱水源工程等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工信商务科技局:负责组织本系统的汛前安全检查和汛期排查,组织指导工矿、商贸企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止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的灾情统计和核灾,帮助工矿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按县防指的指令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征调抢险救灾物资。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的灾情统计和核灾,帮助工矿企业灾后恢复生产。

县教育体育局:做好汛期学校危房检查及监管预防工作,做好强降雨期间学生转移安置工作;监督指导学校开展防汛、抗洪抢险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师生防汛意识,提高逃生避险自救能力;负责组织教育系统防汛安全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利用学校设施作为防汛临时避险场所;及时向县防指提供学校遭受洪涝灾害信息,并积极开展自救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防汛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引导等工作,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防汛抢险工作,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民政局:完善制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乡镇开展灾情统计、核查和救灾工作,及时将掌握的灾情和救灾情况报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核准,再报上级民政部门,认真做好民政报灾、核灾工作;负责紧急调运民政救灾物资,统一接收社会救灾捐赠,管理、分配好本级和上级救助灾民的款物;负责协调并做好上级派援部队及县级抢险救灾应急队伍的生活安排;紧急安置和救济、慰问灾民,帮助灾区重建家园。

县财政局:负责将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筹集应急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和抗旱所需的资金,按照县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各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工作;负责制订本县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防治方案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完善制订县级地质灾害防御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公布,并组织实施;指导、审查各乡镇制订的地质、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做好报备工作;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汛前安全检查和汛期排查,配合、指导各乡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和挂牌警示等基础工作;严格对“两边”(河边、山边)建筑物用地的审批,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滑坡、崩塌、泥石流)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各类地质灾害的动态监测,查明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会同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在防汛期间,配合、指导各乡镇实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人员转移,做好各地质灾害点人员转移情况的统计上报;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的灾情统计和核灾,配合做好地质灾害点的灾后重建规划、搬迁新建等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负责防汛抗旱时期的水质和环境安全的监督检查,防止环境污染。

县住建局:负责县城防洪排涝工作,负责修订城区防洪防涝预案,并组织实施;完善修订本系统工作预案,指导、审查各乡镇制订的集镇区域防洪防涝预案。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城区排涝、防御暴雨的具体工作。负责落实城区防洪的日常管理工作,制订城区排涝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治理;收集城区防洪排涝等技术资料,编制城区集中强降雨防洪排涝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防洪排涝物资、器财、设备,组织和管理城区防汛机动抢险队;汛期掌握城区雨情、水情和灾情,落实县防指的指令并监督实施。

县交运局:负责所属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组织修复水毁公路;为防汛抢险优先组织和提供交通运输工具,保障防汛抢险运输畅通;进入紧急防汛期,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命令,组织征调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及船只等交通运输工具为抢险救灾服务,协助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实施交通管制。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农牧渔业的防汛抗旱工作,抓好灾前农作物的抢收抢护,及时掌握和统计上报农业水旱灾害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洪旱等灾情信息。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旱灾害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汛情、旱情监测预报,提供防汛抗旱技术指导,为县政府、县防指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当好参谋。负责防汛抗旱工程安全监管,督促水利工程水毁修复。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景点以及设施的安全管理,汛期根据天气情况合理配置旅游线路,确保游客安全。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县应急管理局:参与水旱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协调、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县领导组织重大水旱灾害处置工作,协调衔接驻南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综合消防救援力量及多种应急资源参加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情统计、发布,组织、指导遭受洪涝及严重旱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督促、指导和协调汛期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县审计局:组织协调灾区各项资金审计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防汛抗旱宣传工作,正确把握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汛情、旱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做好林区防汛工作和紧急防汛期间砍伐林木用于抗洪救灾的工作。负责防汛抢险木材分点存放和供应工作。

县滇中引水办:负责协调滇中引水施工单位制定工程度汛预案,并督促其做好滇中引水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县地震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负责全县范围内地震灾害动态的监测和分析预报,做好监督、检查全县防震减灾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期间的供电保障工作,特别要保障县委、县政府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等重要部门的防汛工作用电;及时调度、优先解决防汛抢险、排涝、抗灾、救灾的电力供应。根据县防指的要求,负责为洪水预警、防汛远程视频等公益设施免费提供电源。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参与全县防汛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应急救援工作。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紧急任务。

2.1.4 县防指办职责

负责承办县防指的日常工作。具体安排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拟订全县有关防汛抗旱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组织制订主要江河库的防洪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全县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防洪预案和抗旱预案。指导、督查和促进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制订防汛工作预案、城市防洪预案、在建水电工程安全度汛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制定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方案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督导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清除江、河、库内行洪障碍。负责各级防汛抗旱经费计划的申报和管理,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汛期防汛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及时会商,随时提出应急措施,当好决策参谋。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2.2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乡镇党委、政府和人武部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水电、涉河工程业主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各自的防汛抗灾工作,县内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县气象局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并用网络通信、传真通信发布全县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气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不断提高精度,对重大水旱灾害趋势作出评估,及时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情信息

(1)城市堤防工程信息

①当江河出现设防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生洪水地区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出险情及防守情况。

②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失事时,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向相关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区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名单,以便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①水利工程管理和施工单位职责:各主管部门在汛期要组建防汛抗灾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根据需要可以组建临时指挥部,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县管水利工程的防汛工作由各管理单位负责,县水务局负责技术指导、安排水库责任人、值班人员进行监管。乡镇管理的水利工程的防汛安全,由所在乡镇负责,县水务局负责技术指导。所有在建工程必须落实以项目业主对安全度汛负总责为主要内容的防汛责任制,项目法人代表是工程防汛的第一责任人。

②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乡镇管理的水利工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同时应对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涵、排洪沟、渠等关键部位加强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③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以便随时联系、掌握情况,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④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在做好抢险各项工作的同时,应采取多种措施提早预警,为下游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道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受灾情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突发重大险情和重大灾情,及时报告县防指,对发生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重大紧急灾情,应在第一时间内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县防指上报初步情况,并迅速补充文字报告,同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再报,以便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级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范围以及对人口、工农业生产、农村饮水安全、县城供水、集镇供水、林牧渔业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数量及分布、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应逐级上报。发生严重旱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核实,迅速上报县防指办。

(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级上报旱情。

3.1.5 供水水质信息

(1)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监测辖区内的江、河、库、塘供水水质。

(2)一旦发现由洪水等因素引发水质影响城乡生活的较重污染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防汛抗旱指挥部。

3.2预防预警机制

3.2.1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建设和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以龙川江为重点的江河防洪抢险应急预案,以中型、小(一)型水库为重点的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县城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及南华县抗旱预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种类。

(6)通信准备。保证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充分利用公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以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讯为主要内容分级检查,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2 洪水预警

根据江河水文预报、水库适时工情及洪水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根据预案确定的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向社会发布。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务、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协调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气象、水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降雨期间,加强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应确定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快速转移,并报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 干旱灾害预警

(1)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并加强协调和管理,以增强防范和抗御干旱灾害的能力。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镇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县防汛办应根据情况变化组织、督促及指导修订和完善重点江河防洪抢险应急预案,以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为重点的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县城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3.3.3 抗旱预案

(1)应积极修订和完善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应急响应级别:按工程险情、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水旱灾害信息后,要按照相关信息要求内容迅速进行核实,特别重大级、重大级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较大、一般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3)县防指负责县内主要江河干流,小(一)型以上水库,县城防洪等洪水调渡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指挥机构做好其它江河、小(二)型及以下水利工程设施,集镇防洪等洪水调渡工作,必要时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直接调度。

(4)水旱灾害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特别重大级(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级应急响应

(1)县重要江河发生五十年一遇及以上洪水的。

(2)县重要中型及以上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的。

(3)发生5亿元直接经济损失以上的山洪灾害的。

(4)四个以上乡镇同时发生特大干旱的。

4.2.2 特别重大级(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主持防指成员会商,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启用防御特大洪水、抗旱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必要时报请县政府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政府按照《总体预案》相关规定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加强防汛值班,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防汛抗旱措施。

(2)受灾乡镇相关防汛抗旱预案随之启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工作;按照县防指的调度令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3)以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属地为主的原则成立现场应急领导小组及时组织防汛抗洪、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及成员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级应急响应

(1)县重要江河发生三十年一遇及以上洪水的。

(2)重要小(一)型及以上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的。

(3)中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的。

(4)发生3亿元直接经济损失以上的山洪灾害的。

(5)三个乡镇同时发生严重干旱的。

4.3.2 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将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县防指根据《总体预案》规定级别派出相关领导率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县防指副指挥长(水务局分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副局长)带班,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县防办不定期在南华县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随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并向州防办报告。

(2)相关乡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根据灾害情况,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

4.4较大级(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级应急响应

(1)县重要江河发生二十年一遇及以上洪水的。

(2)重要小(二)型及以上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的。

(3)小(一)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的。

(4)发生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以上的山洪灾害的。

(5)二个乡镇同时发生严重干旱的。

4.4.2 较大级(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水务局分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副局长)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县防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县水务局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随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并向州防办报告。

(2)相关乡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

4.5一般级(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级应急响应

(1)县重要江河发生十年一遇及以上洪水的。

(2)重要小(二)型及以上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的。

(3)发生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以上的山洪灾害的。

(4)一个乡镇发生中度干旱。

4.5.2 一般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县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县防办视情况派工作组、专家组,指导乡镇防汛抗旱工作,并将情况报告专职副指挥。

4.6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民兵、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报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6.2 山洪灾害

(1)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当地乡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并向县防办报告。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或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消防救援大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4)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4.6.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出现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及时向当地乡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为下游抢险应急转移赢得时间。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首先由当地防汛领导小组发出预警信息,其次是启动工程应急预案,要求相关单位无条件立即迅速落实,特别是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要尽可能减少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领导小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水库溃坝和水闸垮塌时全力采取措施延长溃坝、垮塌时间,为下游群众转移,减少损失赢得时间。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4 干旱灾害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一)特大干旱

(1)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4)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二)严重干旱

(1)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2)适时启动相关抗旱应急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适当限制供水。

(4)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三)中度、轻度干旱

(1)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3)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信息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现场情况,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级指挥决策。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5)出现水旱灾害后,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新闻报道

(1)新闻报道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为抗防汛抗旱救灾应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政府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应经相应级别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3)地方新闻报道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共同商定宣传报道意见。

4.13应急结束

(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抗旱期。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组织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或新建抗旱应急工程,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3)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水库和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实施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并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一)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县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武警参加的,应通过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武警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军队、武警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二)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减灾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帮助进行紧急救治、防疫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一)物资储备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当各级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储备,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储备的县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补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3)县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4)抗旱物资、水源储备。抗旱服务股准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干旱频繁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机具等物资。缺水城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严重缺水的要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二)物资管理调拨

县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由乡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指挥部批准同意后,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进行调拨。

5.2.8 资金保障

(1)县财政安排防汛抗旱、水毁修复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重大级以上水旱灾害的乡镇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水利工程修复。各乡镇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区域遭受较大级、一般级水旱灾害防汛抢险、抗旱及水利工程修复补助。

(2)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30-50%专项用于江河应急治理、县城防洪工程建设和防汛抗旱指挥系统非工程措施建设。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抗旱的责任。

(2)防汛抗旱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抗旱信息,以引起社会关注。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3技术保障

5.3.1 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形成覆盖县防指、各乡镇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同时满足与州级防汛抗旱指挥系统联网要求。

(2)建立县内主要江河干流及重要河段、县城防洪的洪水预报、防洪调度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3)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重要江河、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4)逐步完善建立与州防指、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5)建立全县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县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4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州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 演练

指挥部组织防汛抗旱成员单位和专业抢险队伍应当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或抗旱应急演练。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善后工作

(1)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2)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3)当地政府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防汛抗旱工程修复

(1)水利部门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或新建一批新的水源工程进行供水。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网络、水利基础设施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则

7.1补充说明

《南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是防汛抗旱部门的总体应急预案,在工作中,为了便于操作,分别编制了江河、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县城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和南华县抗旱预案等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支撑预案。总体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联系,又自成一体。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的县人民政府备案,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五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县防汛办召集有关部门、相关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县政府办公室批准执行。

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由县防汛办组织编制,经州级水务局评审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县防指备案。

7.3奖励与处罚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县防指将联合县人事劳动局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云南省防洪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指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一:

名词术语解释

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3.防御洪水预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订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6.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10.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11.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12.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7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13.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7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14.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15.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6.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7.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8.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9.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中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20-50万的城市。小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城市。

20.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河道、码头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1.县重要江河:龙川江南华段、渔泡江南华段、礼社江南华段、马龙河南华段、兔街河等干流的统称。

附件二:

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影险情

因级素别

工程规模

可预见对工程的危害程度

可能对下游造成的危害之一

备注

水库

堤防

特别重大级

中型

一、二级

导致工程基本损坏,无法运行

造成下游10000人受灾

1.两方面以上因素同时达到某级别时,确定为该险情级别。

2.三方面因素分在三个级别时,取中间级别为该险情级别。

造成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级

重要小㈠型

三级

导致工程严重损坏,严重影响工程安全运行。

造成下游5000人受灾

造成3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较大

小㈠型及重要小㈡型

四级

导致工程严重损坏,严重影响工程安全运行。

造成下游1000人受灾

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一般级

小㈡型及以下工程

五级及以下

导致工程部分设施损坏,对工程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造成下游500人 受灾

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