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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jj-/2022-0922008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应急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生效日期:

南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南华经济社会安全平稳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云发【2017】2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南华县行政区域内,县人民政府参与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及直接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它事件另有预案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的领导和指挥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快速反应,协调联动。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防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科学施救,规范有序。采用先进技术,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合理决策。运用先进的监测监控和救援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提升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避免盲目施救,造成现场无序,引发次生事故。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南华县人民政府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县安委会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安委会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是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做好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县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统一指挥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2)决定预案的启动。

(3)决定是否实行交通或治安管制。

(4)决定应急处置工作是否结束。

(5)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协调相关力量的调动。

(6)指派现场指挥负责人,根据救援需要决定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成立。

(7)向现场指挥负责人和各工作小组发布命令、下达工作任务。

(8)下达调动相关县级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以及资金、设备、物资的命令。

(9)下达及时抢救或暂时停止抢救的命令。

(10)下达免除和重新任命各工作小组组长的命令。

(11)召开新闻发布会。

2.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南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委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各位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实际情况从安委会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抽调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传达落实指挥部及上级批示、指示精神。

(2)做好事故信息收集、汇总和报送。

(3)负责接收和办理向指挥部报告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指挥部召开的有关事故应急处置的专题会议,并督促抓好落实。

(4)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参与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应急救援及时、有序、有效进行。

(5)负责参与救援单位及其人员的通知联系工作。

(6)负责救援车辆、设施、设备、物资的调度及应急物资的筹集、管理工作。

(7)负责新闻发布。

(8)督促各工作小组依职落实开展工作。

2.3各工作小组职责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情况和工作需要临时决定成立不同的工作小组和指定小组负责人。其主要工作小组及职责是:

2.3.1现场应急处置组

组长:由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性质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管控现场,迅速组织开展对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

(2)组织做好人员疏散及治安管理,控制、消除与事故有关的不安全、不稳定因素,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3)研究抢险救援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4)根据救援需要适时调整救援方案并报指挥部批准;

(5)指导协调现场人员科学有序开展应急救援;

(6)组织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援设备;

(7)及时向指挥部或者办公室联络报告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新问题和需要增援的事项。

2.3.2医疗救治工作小组

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医疗专家、医护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和医疗。

(2)及时向指挥部及办公室报告救治情况。

(3)参与相关部门做好对遇难人员的死亡鉴定。

2.3.3善后工作小组

组长:由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性质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依据政策、损失等情况,协调事故当事双方按规定和标准协商确定赔付补偿问题。

(3)负责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

(4)及时向指挥部及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报告善后工作进展情况。

2.3.4新闻报道工作小组

组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政府新闻办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宣传和新闻报道组织工作。

(2)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事故发生及处置有关信息。

(3)负责有关新闻单位、记者的接待和协调工作。

2.3.5专家技术小组

根据事故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的开展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其主要职责是:

(1)分析排查现场危险因素、分布范围以及可能导致事故扩大、蔓延的趋势和后果。

(2)负责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

(3)研究现场抢救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技术疑难问题。

(4)对现场抢救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5)对事故发生后造成的经济损失、环境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

2.3.6事故调查小组

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调查组成员根据事故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发文明确,其主要职责是:

(1)事故现场保护及勘查。

(2)事故证据材料提取收集。

(3)涉及事故定性的相关检验鉴定。

(4)召开事故原因分析会。

(5)按法定时限和要求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2.4相关单位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并抓好县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执行落实。

(2)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危化品事故等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4)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煤矿、石油、天然气、输油、输气(不包括城市燃气)管道及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能源领域和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探矿企业及因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7)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垃圾处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参与公路交通运输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10)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1)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及因事故导致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2)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施工、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道路外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助旅游景区、景点特种设备事故、旅游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及其他涉旅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全县重大文化节庆活动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文化经营活动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县财政承担的应急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6)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17)县林草局:负责国有林场和所属有关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8)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19)县总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20)县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1)县民政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理、事故调查工作。

2.5地方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参照县级层面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警预测

3.1.1监控预防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排查整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并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和检查督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督促整改。

3.1.2预警通报

县级有关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县级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

3.1.3预警行动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一般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县级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1)一般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县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州人民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事故(事件)信息报送的规定要求,做好信息上报。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3.2.2应急启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当上一级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指挥部要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在县应急管理局成立指挥中心,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并根据国务院或省、州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县级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参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较大事故)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成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事故所属行业领域的分管副局长担任,并立即组织县安委会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有关单位发布参与应急救援的指令;县应急管理局有关领导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县安委会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3现场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

3.2.4社会动员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邻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组织要本着就近、就地和快速高效的原则,对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支持。

3.2.5应急终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由上级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的善后工作,包括人员救治、伤亡赔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3.3.2调查评估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政府、州政府和县(市)政府负责调查,省、州、县(市)政府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负责事故牵头调查的部门,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并按法定时限要求向同级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认真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评估事故后果,并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有关部门,为救援处置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借鉴、积累经验,为事故调查及事故造成的恢复建设提供参考。

3.4信息发布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行业监管、企业主体、专业救援的应急工作机制,建立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立政府购买专业应急救援服务和应急救援补偿机制,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大型企业、其他企业等的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现应急资源共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指导、督促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委托具备能力的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服务。相关部门要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并加强对应急队伍的动态管理,确保人员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4.2资金物资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含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必要时,财政部门要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给予资金支持。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4.3技术保障

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事故处置决策提供咨询、指导。

4.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医疗队伍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物资,增强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4.5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6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4.7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4.8保险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企业、单位要落实工伤保险,对存在较高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实行责任保险,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5监督管理

5.1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健全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5.2预案演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督促指导所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3宣教培训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4责任与奖惩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本预案由南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关于应急管理的规定、要求及应急管理工作发展变化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