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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jj-/2022-1119029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应急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2〕基础3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2〕基础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华县新荣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24775530437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应急罚〔2022〕基础3号

违法事实

2022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南华县新荣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管理人员陪同检查,未进行生产作业,仅销售成品;经检查该公司存在:1.无2022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台账;2.无2022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演练记录。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内容

2022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南华县新荣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管理人员陪同检查,未进行生产作业,仅销售成品;经检查该公司存在:1.无2022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台账;2.无2022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演练记录。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第三次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停产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100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15

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第三次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停产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100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