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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jj-/2022-0620019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应急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2〕非煤2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2〕非煤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华县龙川镇机制红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24748266407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应急罚〔2022〕非煤2号

违法事实

2022年5月19日,南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南华县龙川机制红砖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砖厂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过期。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南华县龙川镇机制红砖厂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000.00(大写: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受疫情影响,该砖厂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已于2022年4月20日,交了报名培训费1000元。但未经培训且考核合格。在我局开展执法检查之前已经交了报名培训费用,本着以教育为目的,作出以上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7

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