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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jj-/2022-0620026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应急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2〕非煤1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2〕非煤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华县龙川镇石兆壁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324MA6KC3QEXU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应急罚〔2022〕非煤1号

违法事实

2022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南华县龙川镇石兆壁石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石场存在以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石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过期;2.采场东北面未按设计开采,形成高陡边坡,台阶高度达30米左右;3.破碎站下料口下边沿未设置安全护栏;4.鄂式破碎机旁作业平台护栏不稳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内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贰万元以下伍万元以下的罚款;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令,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快一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决定对第一项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第二项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贰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处罚,给予警告,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9

处罚依据

1.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4.3.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从事矿山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应的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本矿山生产系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接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2.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1.1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几《南华县龙川镇石兆壁石场露天采矿规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4.1.3.5采场要素(台阶高度10米;开采顺序:自上而下分台开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