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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jj-/2022-1121017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应急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2〕非煤8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2〕非煤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华县龙川镇蟠龙石兆壁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324MA6KC3QEXU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应急罚〔2022〕非煤8号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10日,南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专家组到南华县龙川镇蟠龙石兆壁石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山北部采场第五个台阶局部工作台阶高度(17m)超出设计高度(10m)。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内容

2022年10月10日,南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专家组到南华县龙川镇蟠龙石兆壁石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山北部采场第五个台阶局部工作台阶高度(17m)超出设计高度(10m)。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南华县龙川镇蟠龙石兆壁石场,作出责令立即消除“北部采场第五个台阶高度(17m)超出设计高度(10m)。”的隐患,并处人民币8500.00元(大写:捌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17

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南华县龙川镇蟠龙石兆壁石场,作出责令立即消除“北部采场第五个台阶高度(17m)超出设计高度(10m)。”的隐患,并处人民币8500.00元(大写:捌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