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富迪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324****PRE997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应急罚〔2023〕基础1-1号 |
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南华富迪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余某陪同检查,企业正常生产作业;经检查该公司存在21条安全隐患,检查结束后,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责改〔2023〕基础227号,文书中要求南华富迪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前将所有隐患整改完毕,但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到南华富迪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进行隐患整改复查时,该企业还有第1、3、7、11、12、13共6条隐患未进行整改。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2023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南华富迪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余某陪同检查,企业正常生产作业;经检查该公司存在21条安全隐患,检查结束后,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责改〔2023〕基础227号,文书中要求南华富迪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前将所有隐患整改完毕,但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到南华富迪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进行隐患整改复查时,该企业还有第1、3、7、11、12、13共6条隐患未进行整改。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令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100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25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令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100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