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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jj-/2024-0410003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应急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4〕非煤2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4〕非煤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华县伊悦石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2****N3NG50R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应急罚〔2024〕非煤2号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6日上午10时01分至3月6日10时37分我局执法人员到南华县伊悦石场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石场正在生产作业,有工人5人。检查发现:该石场采场底部有一个掏挖开采形成的采坑,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南)应急现记〔2024〕160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南)应急现决〔2024〕非煤-15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责改〔2024〕154号,要求企业负责人立即停止掏采作业行为,采用碎石对采场底部采坑进行回填处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内容

2024年3月6日上午10时01分至3月6日10时37分我局执法人员到南华县伊悦石场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石场正在生产作业,有工人5人。检查发现:该石场采场底部有一个掏挖开采形成的采坑,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南)应急现记〔2024〕160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南)应急现决〔2024〕非煤-15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责改〔2024〕154号,要求企业负责人立即停止掏采作业行为,采用碎石对采场底部采坑进行回填处理。以上事实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规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南华县伊悦石场有限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决定对南华县伊悦石场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小写: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08

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规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南华县伊悦石场有限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决定对南华县伊悦石场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小写: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