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县龙川镇蟠龙石兆壁石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32324****C3QEXU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应急罚〔2023〕非煤1号 |
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30日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南华县龙川镇蟠龙石兆壁石场负责人飞某某、安全管理人员李某某陪同检查,矿山正在生产作业;经检查该矿山存在16条安全问题和隐患,检查结束后,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责改〔2023〕167号,要求该石场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所有隐患整改完毕;2023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石场进行隐患整改情况复查,该石场未对文书中要求整改的第2、3、4、5、6、7、8、9、12、15条共10条隐患进行整改。存在的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2023年3月30日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南华县龙川镇蟠龙石兆壁石场负责人飞某某、安全管理人员李某某陪同检查,矿山正在生产作业;经检查该矿山存在16条安全问题和隐患,检查结束后,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责改〔2023〕167号,要求该石场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所有隐患整改完毕;2023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石场进行隐患整改情况复查,该石场未对文书中要求整改的第2、3、4、5、6、7、8、9、12、15条共10条隐患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第77号令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06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第77号令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