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鑫华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324****6MGM5C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应急罚〔2023〕非煤4号 |
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汛期安全检查时,发现现场有4名工人在加工毛砂,原料来源于修建姚南高速时,开挖山体产生的土、砂、石。现场原料堆高约15米,有大量松散浮土,安装有一个简易的破碎站,李某某租用南华鑫华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场地,将加工毛砂及销售承包给欧某某每卖出一方,李某某支付给欧某某3.5元。 南华鑫华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9年3月14日过期,将工业场地租给李某某加工销售毛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存在的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2023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汛期安全检查时,发现现场有4名工人在加工毛砂,原料来源于修建姚南高速时,开挖山体产生的土、砂、石。现场原料堆高约15米,有大量松散浮土,安装有一个简易的破碎站,李某某租用南华鑫华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场地,将加工毛砂及销售承包给欧某某,每卖出一方,李某某支付给欧某某3.5元。 南华鑫华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9年3月14日过期,将工业场地租给李某某加工销售毛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01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