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县干汉场采石场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32*****79786R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应急罚〔2024〕非煤7号 |
违法事实 |
南华县干汉场采石场有限公司,2018年6月11日停产至今;《采矿许可证》C5323242010127130100229,有效期:2020年2月3日至2030年2月3日,《安全生产许可证》FM05323242013102522000004,有效期:2017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已过期);该石场西北面采场已形成一面墙,高约70米(重大隐患),2024年10月11日企业上报隐患整改请示,2024年10月16日通过专家评审,2024年10月21日我局批复同意边坡隐患治理;2024年11月16日14时42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华县“互联网+企业生产”信息化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巡查时发现:南华县干汉场采石场有限公司在整改隐患期间在西北面采场底部进行掏挖开采石料,我局执法人员立即电话告知企业负责人,停止掏挖开采行为,撤出机械设备及作业人员;2024年11月18日10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进行核查,核查发现:石场已停止掏挖开采行为,西北面采场底部有两个掏挖开采形成的采坑,现场有守场工人1人张XX(挖机操作员)。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南)应急现记〔2024〕非煤20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责改〔2024〕非煤200号,责令企业负责人停止掏采作业行为;采用碎石对采场底部采坑进行回填处理。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南华县干汉场采石场有限公司,2018年6月11日停产至今;《采矿许可证》C5323242010127130100229,有效期:2020年2月3日至2030年2月3日,《安全生产许可证》FM05323242013102522000004,有效期:2017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已过期);该石场西北面采场已形成一面墙,高约70米(重大隐患),2024年10月11日企业上报隐患整改请示,2024年10月16日通过专家评审,2024年10月21日我局批复同意边坡隐患治理;2024年11月16日14时42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华县“互联网+企业生产”信息化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巡查时发现:南华县干汉场采石场有限公司在整改隐患期间在西北面采场底部进行掏挖开采石料,我局执法人员立即电话告知企业负责人,停止掏挖开采行为,撤出机械设备及作业人员;2024年11月18日10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进行核查,核查发现:石场已停止掏挖开采行为,西北面采场底部有两个掏挖开采形成的采坑,现场有守场工人1人张XX(挖机操作员)。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南)应急现记〔2024〕非煤20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责改〔2024〕非煤200号,责令企业负责人停止掏采作业行为;采用碎石对采场底部采坑进行回填处理。 以上事实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三条 第一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规定。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整以上3万元整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南华县干汉场采石场有限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决定对南华县干汉场采石场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03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三条 第一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规定。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整以上3万元整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