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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jj-/2024-0129003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应急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4〕非煤1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4〕非煤1号



南华县龙川镇石门万生石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华县龙川镇石门万生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324****J2Q78T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应急罚〔2024〕非煤1号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4日17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华县“互联网+企业生产”信息化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巡查时发现:南华县龙川镇石门万生石场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动用生产系统(破碎站)进行生产。2024年1月4日17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进行核查,核查发现该石场仍在动用生产系统(破碎站)进行破碎粉砂石料,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下发《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石场立即停止违法生产作业行为,立即撤除作业机械、作业人员。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内容

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九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南华县龙川镇石门万生石场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72000元(柒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26

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