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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jj-/2024-0530004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应急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4〕非煤4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4〕非煤4号



南华县龙川镇蟠龙石兆壁石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华县龙川镇蟠龙石兆壁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324****C3QEXU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应急罚〔2024〕非煤4号

违法事实

2024年4月26日上午9时00分至4月26日11时30分,州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科带领专家组和我局执法人员到南华县龙川镇蟠龙石兆壁石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石场处于生产状态。检查发现:1.因未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造成采场局部存在山体滑坡,山体滑坡造成现状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帮坡角,最终边坡角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重大隐患)。2.采场上部仍存在滑坡体,目前现状边坡高度超过设计开采高度70米(重大隐患)。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检查记录》(楚)应急现记〔2024〕23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楚)应急现决〔2024〕2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楚)应急责改〔2024〕23号,责令上述2项重大隐患未整改消除前,禁止在矿山采场进行采矿作业。2024年5月8日楚雄彝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交我局办理。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内容

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 号)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南华县龙川镇蟠龙石兆壁石场责令限期消除重大隐患,处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4-5-27

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