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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jj-/2024-0308003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应急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4〕烟花爆竹1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4〕烟花爆竹1号



基本案件:2024年2月2日南华县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执法检查组在开展检查时发现:1.南华县沙桥镇树仙商店正在经营烟花爆竹;2.南华县沙桥镇树仙商店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3.南华县沙桥镇树仙商店现有特红爆竹王(三层)24封、中国红(60公分)3卷、中国红(30公分)9卷、炮仗(200头)71封烟花爆竹。

查处理由及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南华县沙桥镇树仙商店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情况说明:鉴于该店为初犯,认错态度好,非法售卖的烟花爆竹数量较少,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当场写了保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决定对南华县沙桥镇树仙商店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