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件:2024年2月2日南华县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执法检查组在开展检查时发现:1.兰某某正在经营烟花爆竹;2.某某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3.现场有烟花爆竹6箱(件、盘、个)。
查处理由及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兰某某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处人民币1100元(壹仟壹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情况说明:鉴于兰某某为初犯,且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还没来得及售卖,未造成危害后果,无违法所得,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当场写了保证书,认错态度好,向我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