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件:2024年2月3日,南华县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执法检查组在开展检查时发现南华县龙川镇幸福鸟婚庆用品经营部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该店现有烟花爆竹数量13箱(件、盘、个)。
查处理由及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南华县龙川镇幸福鸟婚庆用品经营部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处人民币1800元(壹仟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说明:鉴于该店为初犯,认错态度好,主动供述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当场写了保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项、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决定对南华县龙川镇幸福鸟婚庆用品经营部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