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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jj-/2024-0411003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应急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4〕烟花爆竹11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4〕烟花爆竹11号



基本案件:2024年2月1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执法检查过程中,接到群众举报南华县五顶山乡周某某副食店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乡镇应急执法人员联合派出所民警,在店主周某某的陪同下对该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财满堂”烟花2件、“金利烟花”烟花3件、“电光火炮”58封、“100响中华一片红”鞭炮10封、“200响中华一片红”鞭炮10封、“王牌大地”鞭炮21封、“财神炮”59cm鞭炮1盘、“51cm中国红”3盘、“25cm中国红”2盘、“44cm中国红”3盘、“40cm天禧发财炮”5盘、“32cm天禧发财炮”9盘烟花爆竹,准备销售,五顶山派出所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受案调查。2月27日南华县公安局五顶山派出所把相关案件移交给南华县应急管理局办理。

查处理由及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五顶山乡周某某副食店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处1400元(壹仟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说明:鉴于该店为初犯,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数量少,烟花爆竹还没有销卖出去,未造成社会影响,认错态度好并积极配合调查,当场写了保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决定对五顶山乡周某某副食店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