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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jj-/2025-0226005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应急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5〕3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5〕3号



基本案件:2025年1月25日8时40分有人举报南华县鲁某某摩托车配件商店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南华县兔街镇派出所在接到举报后到现场检查,发现南华县鲁某某摩托车配件商店《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5箱)。南华县兔街镇派出所随即将线索移交我局,我局经现场核查,南华县鲁某某摩托车配件商店《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5箱)。

查处理由及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南华县鲁某某摩托车配件商店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情况说明:鉴于该店主首次违法,认错态度较好,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在调查期间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和保证书,对减轻处罚的情况进行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保证以后不再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南华县鲁某某摩托车配件商店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