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申请公开方式和程序
1.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向公开机构咨询相关申请手续,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3.答复。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要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公开权利人。公开决定书应当注明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间。
(1)应当全部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予以公开;
(2)可以部分公开的,制作部分公开决定书,予以公开。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3)应当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向公开权利人说明理由和依据;
(4)一时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党和国家秘密范围的,制作暂缓公开决定书并告知公开权利人;
(5)已主动向社会和内部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6)属于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
4.延长时间
(1)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将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延长30个工作日,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将延长的理由及延长后的期限告知公开权利人。
(2)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公开经办业务人员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开权利人中止的理由。
5.申请人要求查阅已公开过的政务信息,各单位应当给予协助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不予答复的政务信息
1.已经主动向社会和群众公开的政府信息;
2.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政府信息;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与执法执纪等有关的政府信息。
三、监督保障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立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公众对各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