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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或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日期:2021年12月30日   作者:   来源: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由经营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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