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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ncj-/2025-0210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生效日期:2025年02月10日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事项名称

实现类别

设定和实施依据

实施行政执法权的形式

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授权

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法规授权

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法规授权

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授权

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法律授权

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国家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法律授权

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部门规章:《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法律法规授权

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授权

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种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六条: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种子质量抽查,并公告抽查检验结果。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者应当如实提供种子的真实情况,无偿提供检验样品。

法律法规授权

1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授权

1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农药残留量检测

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应当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大宗农产品在采收前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发给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应当对批发出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发给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可以对在市场上出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发给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识。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不得收取费用。禁止伪造、非法买卖和转让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标识。

法律法规授权

1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法律法规授权

1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4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授权

1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部门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生猪屠宰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反《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的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活动。第三十七条:生猪屠宰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法规授权

1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草畜平衡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畜平衡管理档案。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载明以下事项:(一)草原现状:包括草原四至界线、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面积及程度;(二)现有的牲畜种类和数量;(三)核定的草原载畜量;(四)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五)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责任;(六)责任书的有效期限;(七)其他有关事项。草畜平衡责任书文本样式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法律法规授权

1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兽药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授权

1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及时通报和共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并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法律法规授权

1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农产品产地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法律法规授权

1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授权

2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法律法规授权

2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法律法规授权

2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法律法规授权

2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

2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法律法规授权

2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法律法规授权

2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销售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

2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标示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2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2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法律法规授权

3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法律法规授权

3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假冒、伪造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法律法规授权

3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法律法规授权

3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法律法规授权

3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法律法规授权

3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法律法规授权

3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3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3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法律法规授权

3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法律法规授权

4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法律法规授权

4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

4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假农药;

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

4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

4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农药:(一)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4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经营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农药:(二)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4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经营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农药:(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4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经营假冒、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农药:(四)假冒、劣质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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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经营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农药:(五)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4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农药:(六)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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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农药经营人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从事农药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农药经营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知识培训,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经营单位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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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生产不符合国家规定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实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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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农药经营者未向农药使用者提供使用指导服务造成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向农药使用者提供使用指导服务,包括准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安全间隔期、使用次数、中毒急救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扩大农药的使用范围、增加农药的施用剂量和次数。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给农药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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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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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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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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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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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

5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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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经营、推广种子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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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6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种子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或者再次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种子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或者再次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

法律法规授权

6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

法律法规授权

6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

法律法规授权

6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

6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6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的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法律法规授权

6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的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法律法规授权

6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的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法律法规授权

6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的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法律法规授权

7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的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法律法规授权

7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农药、肥料或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农药、肥料或者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的,股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7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使用不易分解的塑料薄膜后不回收残膜,造成农业用地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使用不易分解的塑料薄膜后不回收残膜造成农业用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股以警告或者每亩2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7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

7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7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授权

7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法律法规授权

7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或操作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法律法规授权

7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7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非法占用公布的养殖水域、滩涂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四十四条:非法占用公布的养殖水域、滩涂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或者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

8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域投放保护区以外的水生生物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四十八条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域投放保护区以外的水生生物物种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

8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在渔业水域建闸、筑坝或者建设其他工程,对水生生物资源有影响并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站,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条在渔业水域建闸、筑坝或者建设其他工程,对水生生物资源有影响并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站,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

8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在渔业水域倾倒渔获物或者遗弃渔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七条:在渔业水域倾倒渔获物或者遗弃渔具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

8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授权

8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授权

8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授权

8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五条: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

8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授权

8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授权

8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按照水产苗种许可的范围、种类生产水产苗种的,或者出售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五条:未按照水产苗种许可的范围、种类生产水产苗种的,或者出售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的,责令改正,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

9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擅自从境外引进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四十六条:擅自从境外引进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的,没收非法引进的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

9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授权

9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用于水产品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用于水产品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的,责令改正,销毁产品,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

9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二十九条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千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0元以下。

法律法规授权

9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惩治(注:原文为:“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9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二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三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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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

9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准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准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全国水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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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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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全国水

法律法规授权

10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

法律法规授权

10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法律法规授权

10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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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审定不合格蚕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新选育的蚕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不得生产、经营或者发布广告推广。

农业部和蚕茧产区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蚕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蚕品种的审定。

《蚕 种 管 理 办 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10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法规授权

10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10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法规授权

10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四)对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

法律法规授权

10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法律法规授权

10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11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至五项的,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11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11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11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11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

法律法规授权

11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法律法规授权

11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饮酒后驾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饮酒后驾驶的;

法律法规授权

11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法律法规授权

11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

法律法规授权

11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六)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法律法规授权

12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一)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

法律法规授权

12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法律法规授权

12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三)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

法律法规授权

12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四)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法律法规授权

12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12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12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12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法律法规授权

12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12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八条: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证件、印章和标识;对涂改、转让证件、印章和标识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伪造证件、印章和标识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法规授权

13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七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禽、商品代仔畜、雏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法规授权

13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畜禽养殖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13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法律法规授权

13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法律法规授权

13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按规定实行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四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法律法规授权

13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法律法规授权

13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法律法规授权

13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四十条第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授权

13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第二款: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授权

13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

第四十九条: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14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三条 生产商品种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当年生产的品种、地点、面积、技术力量等资料报当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

种子生产应当建立规范的田间生产档案。每一批(次)种子生产档案保存期至少为3年。生产档案的格式由省种子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九条 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并将经营的品种、数量等报当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种子经营档案的格式由省种子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法律法规授权

14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不再分装的原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到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领取种子经营备案书。经营备案书应当放置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

法律法规授权

14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法律法规授权

14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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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六款: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标签的。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改或者补充标签内容的,按涂改标签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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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法律法规授权

14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授权

14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

14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法律法规授权

14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授权

15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授权

15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执业兽医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法律法规授权

15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 第三十四条 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2年的。

法律法规授权

15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 第三十四条 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三)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法律法规授权

15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 第三十四条 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四)连续2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法规授权

15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第三十四条 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五)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法律法规授权

15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15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15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违法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样本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保藏机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15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16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

16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

16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

16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法律法规授权

16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

16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未具备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

16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

16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境外企业违规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

16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物,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法律法规授权

16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

17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

17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相关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或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授权

17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法律法规授权

17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法律法规授权

17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反限制性和目录制规定使用原料及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生产新的或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法律法规授权

17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法律法规授权

17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法律法规授权

17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法律法规授权

17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法律法规授权

17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不符合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授权

18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生产者不主动召回其生产的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经营者不停止销售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授权

18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法律法规授权

18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法律法规授权

18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法律法规授权

18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授权

18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18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法规授权

18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法规授权

18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

18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法律法规授权

19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法律法规授权

19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法律法规授权

19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农牧发[2011]4号)第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19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法规授权

19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法规授权

19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三)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法律法规授权

19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法规授权

19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法律法规授权

19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法律法规授权

19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法律法规授权

20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法律法规授权

20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法律法规授权

20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法律法规授权

20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兴办四类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法律法规授权

20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法律法规授权

20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法律法规授权

20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20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法律法规授权

20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授权

20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21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不按规定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

21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

法律法规授权

21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法律法规授权

21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法律法规授权

21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或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没有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21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21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法律法规授权

21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法律法规授权

21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法律法规授权

21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律法规授权

22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或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授权

22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法律法规授权

22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法律法规授权

22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法律法规授权

22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诊疗机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法律法规授权

22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法律法规授权

22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

法律法规授权

22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22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法律法规授权

22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法律法规授权

23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法律法规授权

23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法律法规授权

23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执业兽医违法使用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法律法规授权

23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擅自导入外血在保种群内进行杂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导入外血在保种群内进行杂交的;

法律法规授权

23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侵占或者破坏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测定站的生产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侵占或者破坏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测定站的生产设施的;

法律法规授权

23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经营作为种用的未经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作为种用的未经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的;

法律法规授权

23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未按划定区域进行畜禽品种培育的中间试验或者区域性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划定区域进行畜禽品种培育的中间试验或者区域性试验的;

法律法规授权

23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销售未经批准跨行政区域引进种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经批准跨行政区域引进种畜禽的。

法律法规授权

23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

23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销售种畜禽未附具说明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销售种畜禽未附具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24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假、劣种畜禽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24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符合供应免疫所需疫(菌)苗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出售的免疫用疫(菌)苗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保证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的储备。免疫所需疫(菌)苗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供应,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供应。

法律法规授权

24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发现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时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进行无害化处理;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二) 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发现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时,应当及时就近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按照其指定地点卸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弃置、剖检。

法律法规授权

24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不申报产地检疫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申报产地检疫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24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跨省或者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未审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条跨省或者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的,应当经省或者引进地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批,并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启运;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引进的种用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隔离饲养,确定无传染病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疫情扩散的,责令承担处理疫情的直接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24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动物防疫合格证》或者《动物诊疗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县

法律法规授权

246

对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时,未隔离、封存、留验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转移、出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二)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时,应当立即隔离、封存、留验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转移、出售。

24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拒绝和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和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强制进行无害化处理,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24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授权

24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其他组织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授权

25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授权

25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销售含有禁用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法律法规授权

25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

25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法律授权

25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法律法规授权

25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其他组织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法律法规授权

25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法律授权

25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法律授权

25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法律授权

25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法律授权

26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授权

26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授权

26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授权

26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授权

26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法律授权

26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法律授权

26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法律授权

26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法律授权

26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法律授权

26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授权

27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法律授权

27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授权

27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授权

27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法律授权

27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法律授权

27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法律授权

27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法律授权

27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授权

27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法律授权

27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法律授权

28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法律授权

28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法律授权

28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法律授权

28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授权

28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授权

28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法律授权

28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法律授权

28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法律授权

28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法律授权

28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授权

29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证明,伪造、变造畜禽标识,或者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授权

29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定点屠宰证书。

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法律授权

29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规授权

29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规授权

29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授权

29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规授权

29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规授权

29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规授权

29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规授权

29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规授权

30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规授权

30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规授权

30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规授权

30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规授权

30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法规授权

30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法规授权

30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无相应的饲料经营场所仓贮设施、不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或者无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法规授权

30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法规授权

30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法规授权

30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法规授权

31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法规授权

31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法规授权

31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法规授权

31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法规授权

31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法规授权

31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

31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法规授权

31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授权

31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授权

31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法规授权

32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法规授权

32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法规授权

32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法规授权

32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法规授权

32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法规授权

32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法规授权

32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法规授权

32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法规授权

32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授权

32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授权

33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法律法规授权

33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第四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法规授权

33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违法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封存、销毁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法律法规授权

33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法律法规授权

33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法律法规授权

33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和种子进行封存、扣押

行政强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种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十三条 种子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封、暂扣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

法律法规授权

33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暂扣捕捞许可证、渔具、渔船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授权

33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扣押农机事故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法律法规授权

33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扣押、查封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投入使用,或者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法律法规授权

33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法律法规授权

34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以及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三)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法律法规授权

34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进行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法律法规授权

34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实验室发生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后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五)进行现场消毒;(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法律法规授权

34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的查封或扣押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法规授权

34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法律法规授权

34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第三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第二十九条: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第三十五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五)进行现场消毒;(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2003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因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依法进行强制免疫、强制检疫、强制封锁、强制扑杀、强制消毒等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第十三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采取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紧急措施;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确定疫点、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需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和通报毗邻地区。封锁令包括封锁的范围、时间、对象、措施等内容。 发布封锁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封锁、控制、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法律法规授权

34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查封违法生猪屠宰活动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法律法规授权

34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法律授权

34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三)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法律授权

34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三)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法律授权

35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三)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法律授权

35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法律授权

35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法律授权

35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法律授权

35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法律授权

35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 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法规授权

35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法规授权

35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法规授权

35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省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列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三)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

35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省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列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三)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

36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二条 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经营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一)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规范文件:《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楚政发〔2014〕8号)。

法律法规授权

36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规范性文件:《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楚政发〔2015〕3号)

法律法规授权

36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法律法规授权

36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法律法规授权

36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法律法规授权

36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行政许可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第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明。第十五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法律法规授权

36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航标管理和保护工作。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八条 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

法律法规授权

367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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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法律法规授权

369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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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行政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渔业条例》(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在江河、湖泊、水库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征收,专门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法律法规授权

37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渔业资源赔偿费征收

行政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部门规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第二十六条:凡污染造成渔业损害事故的,都应赔偿渔业损失,并由主管机构根据情节依照《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污染单位和个人给予罚款。

第二十七条:凡污染造成人工增殖和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的,按污染对渔业资源的损失及渔业生产的损害程度,由主管机构依照《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责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法律法规授权

37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农作物种子委托检验收费

行政征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三十七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质量的内部监控制度。

种子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的种子进行田间检验 室内检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承担委托检验时,检验费由双方约定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收取。

法律法规授权

37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现场鉴定

行政确认

部门规章;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八条:种子使用者在种植前认为种子有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当地种子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不合格的,不得作为种子使用和销售。种子使用者在种植后发现种子有质量问题的,可以自发现之日起至农作物收获前,向种植地所在的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投诉,并保持种植农作物的田间自然状态。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田间现场鉴定。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种子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法规授权

37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法律法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