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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ncj-/2022-0126002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2021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兽药、畜产品) 生效日期:

2021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兽药、畜产品)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南农 (兽药) 罚〔2021〕1号

经营假兽药案。

南华腾达兽药经营部二街二分店

2021年4月20日16时,南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兽药管理执法人员到南华腾达兽药经营部二街二分店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待售的白龙散等8种共计14袋(盒)兽药的二维码无法识读全部产品信息,不符合兽药追溯监管要求。 该店经营上述兽药的行为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没收白龙散等8种假兽药共计14袋(盒)和已经售出94袋的违法所得330.50元,并处上述8种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贰仟贰佰柒拾伍元正(8种兽药货值金额共455元×5倍=2275.00)。罚没款合计:贰仟陆佰零伍元伍角。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以及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2.《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转发2021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的通知》云农办牧〔2021〕23号文件“…五、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之规定处罚。

缴纳罚没款15日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3日

履行

2

南农 (兽药) 罚〔2021〕2号

经营劣兽药案。

南华县兔街镇鲁永国商店

南华县兔街镇鲁永国商店经营的阿维菌素片(生产厂家为山东雨泽银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规格为100片/瓶,生产日期为20190823,生产批号为20190801)系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样通报的含量为标准量的75.5%不合格兽药产品。通过系统查询、现场检查和单据核实,发现南华县兔街镇鲁永国商店购进该批阿维菌素片3瓶,已销售1瓶,现库存2瓶,购进价为6元/瓶,销售价为10元/瓶。经营上述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 。

没收剩余2瓶未出售的阿维菌素片,没收已经销售1瓶阿维菌素片的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玖拾元[(3瓶×10.00/瓶=30元)×3倍=90.00元]。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缴纳罚没款15日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3日

履行

3

南南农 (兽药) 罚〔2021〕3号

经营假兽药案

南华国荣兽药经营部

南华国荣兽药经营部经营的催情散(由湖南世益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100g/袋,生产批号为20191215)系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样通报的“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兽药产品。通过系统查询、现场检查和单据核实,发现南华国荣兽药经营部购进该批催情散20袋,购进价为3元/袋,销售价为4元/袋,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兽药已全部销售完。经营上述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 。

没收已经销售20袋催情散的违法所得80.00元,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贰佰肆拾元正[(20袋×4.00/袋=80.00元)×3倍=240.00元]。罚没款合计叁佰贰拾元正(80元+240元=320.0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缴纳罚没款15日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3日

履行

4

南 南农(农产品)罚〔2021〕1号

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案。

南华县辉煌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2021年10月19日,国家农业农村部、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以及南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南华县辉煌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普庭富养殖点饲养的两批共6000只鸡进行兽药残留抽样送检,共抽检肉鸡肉和乌鸡肉样本2批。经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后,检测结果2批鸡肉均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氯霉素(肉鸡肉氯霉素含量为0.194ug/kg>标准值≦0.1ug/kg、乌鸡肉氯霉素含量为0.282ug/kg>标准值≦0.1ug/k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没收违法所得33498.00元并处罚款5000.00元;罚没款合计38498.00元(大写:叁万捌仟肆佰玖拾捌元整)。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缴纳罚没款15日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16日

履行